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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兽医器械质量安全调查及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状况,我部决定于2013年6—8月组织开展兽医器械质量安全调查,并对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金属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等兽医器械实施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调查工作
(一)组织实施。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现场调研和抽样的具体时间由该中心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二)调查内容。对河北、山西、江苏、浙江、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器械产品进行调查。
(三)调查方式。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座谈、调研和抽样检测等。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协助组织2~4个兽医器械生产企业、5~8个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和3~5个养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现场座谈。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现场调研和产品抽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一)组织实施。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金属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等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结果通报工作。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检中心负责兽医器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抽检范围
1.抽样区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江西等6个省(市)部分兽医注射器、注射针生产企业或经销、使用单位。
2.抽样品种:2ml兽医连续注射器、所有规格的兽医金属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2)。
(三)检测标准
1.检测依据:《兽医连续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兽医金属注射器》(NY533—2002)和《兽医注射针》(NY529—2002)
2.判定标准:每个检品有三项(含三项)以上检测指标或一项(含一项)关键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将判为不合格(附件3)。
(四)工作要求
1.请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江西、上海等6个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指派专人与部畜牧兽医器械质检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进行抽样。
2.抽样单位(部兽医器械质检中心)应填写《兽医器械抽检单》(附件4),并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和抽样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检单位和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为提高抽检覆盖面,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检1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和所生产的所有规格兽医金属注射器、兽医注射针。根据检测工作需要,每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应抽取6支,每种规格兽医金属注射器应抽取6支,每种规格兽医注射针应抽取90支,抽取样品应封签(附件5)。每批次样品平均分为三份,一份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由检测单位保存用于备检。
4.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具体确认方式是:检测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6)。样品标称企业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应对样品产地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样品产地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
5.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